公告日期: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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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462 号
二○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正 文 ......4
一、问题 1.1 ......4
二、问题 2.1 ......75
三、问题 3:关于董事与核心技术人员变动 ......88
四、问题 4.1 ......102
五、问题 4.2 ......119
六、问题 5.2 ......124
七、问题 17:关于环保与安全生产 ......126
八、问题 18.2 ......138
九、问题 18.3 ......145
十、问题 18.4 ......15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462 号
致: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已于 2022 年 9 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44 号)的要求,本所律师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
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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