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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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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科意字(2023)第 001-03 号
致: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2023〕631 号”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信达律师对《第二
轮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或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承担责任;《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问题 7:关于股东股权与公司治理
根据问询回复:(1)奇龙谷合伙、众芯赢合伙均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且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其中前者为实控人柯汉奇担任 GP 并控制的平台,后者的 GP 为财务总监范强,因而未将其认定为实控人控制的平台,但范强与柯汉奇均曾在南玻集团任职,且与实控人共同向发行人提供无息借款;(2)申报前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南海成长、惠友豪嘉签署的对赌协议已于 2023 年 8 月完全解除,但同时三名实控人又与两名外部股东另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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