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4 19:01:22 股吧网页版
龙图光罩: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贵阳 成都 南宁 济南 福州 长沙 银川 南京

杭州 沈阳 西安 合肥 南昌 厦门 鸡西 台州 苏州 青岛 泉州 赣州 珠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9F, Jun Mao Tower, No.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406922传真:021-68869532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海通证券”)担任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光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海通证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海通证券相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海通证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龙图光罩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