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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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140 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目录 ...... 2
正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6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 13
四、结论意见...... 1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140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容知日新”)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的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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