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2 18:24:56 股吧网页版
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 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聂 卫 华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340304197601******。

根据聂卫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公开网络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聂卫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聂卫华具备本次增持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