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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4 19:56:52 股吧网页版
宏华数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 邮编:310008

电话:(+86)(571) 8577 5888 传真:(+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宏华数科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宏华数科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宏华数科为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华数科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一)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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