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9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 话:(86-10) 5809-1000 传 真:(86-10) 5809-1100
目 录
引 言...... 5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5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3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3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3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4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发行人”或“公司”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上海艾
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艾为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上海艾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艾准” 指: 上海艾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集为” 指: 上海集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艾为” 指: 无锡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艾为” 指: 苏州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艾为” 指: 上海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艾为半导体” 指: 上海艾为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艾为微电子” 指: 上海艾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香港艾唯” 指: 艾唯技术有限公司(AWINIC TECHNOLOGY
LIMITED)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登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机构”或“中信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JTGC HK” 指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法 律 责 任 合 伙
(JINGTIAN & GONGCHENG LLP)
大信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上海艾为电子技
“《审计报告》”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 [2020] 第
4-01023 号)
大信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上海艾为电子技
“《内控报告》”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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