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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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92 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纳药厂/公司 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华纳药厂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92 号
致: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纳药厂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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