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1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17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达”、“发行人”、“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如下: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内容 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楷体(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目录
1.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 4
1.1 关于股份代持...... 4
1.2 关于突击入股...... 13
1.3 关于入股价格异常...... 18
1.4 关于股东适格性...... 30
1.5 关于核查要求...... 46
1.6 关于“三类股东” ...... 48
1.7 关于股东关系...... 51
2. 关于产品与核心技术...... 53
2.1 关于产品生产...... 53
2.2 关于 5G 市场与发行人产品...... 67
2.3 关于核心技术...... 73
2.4 关于可比公司与市场地位...... 84
3. 关于客户和供应商...... 89
3.1 关于主要客户...... 89
3.2 关于主要供应商...... 104
3.3 关于同为客户和供应商...... 111
4. 关于收入...... 122
4.1 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122
4.2 关于收入波动...... 127
5. 关于毛利率和成本...... 138
6. 关于研发费用...... 147
7. 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157
8. 关于募投...... 174
9. 关于对赌协议...... 181
10. 关于关联交易...... 186
11. 关于首轮问询问题及其他...... 190
11.1 关于首轮问询问题...... 190
11.2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202
11.3 关于军工资质......204
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
1.1 关于股份代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如是,是否依法解除,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2)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一、中介机构说明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如是,是否依法解除,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三)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中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具体如下:
“全体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上述情况的具体核查方法详见本回复问题 1.5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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