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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6 20:32:00 股吧网页版
8-3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 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 5

二、 问题 2 关于土地房屋...... 6

第三节 签署页...... 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达”)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第 3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
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向发行人转发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环节反馈问题》(以下简称“《注册环节反馈问题》”),本所律师就《注册环节反馈问题》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了相应更新,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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