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4-042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未来可持续性发展,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8月23日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44,618,679.54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1,204,017.3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7,200,000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13,200 股后的 57,186,8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8,593,4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超过 2,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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