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1 23:34:10 股吧网页版
违规清仓减持!上海、深圳监管 火速出手!
来源:中国基金报

K图 830799_0


K图 831167_0

  市场回调?或许是上车好时机,立即开户等待时机

  10月11日晚间,上海证监局官网发文称,对汪小清、孙肖文、魏昌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同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官网发文称,对魏昌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此前,汪小青、孙肖文、魏昌伟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北交所公司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处受让股份,但在受让股份6个月内将股份全部卖出。

  监管责令两名股东回购

  上海证监局指出,汪小青此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北交所公司艾融软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13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2222.4万元,在受让后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13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3296.1万元。

  上海证监局指出,孙肖文此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北交所公司艾融软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80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1478.4万元,在受让后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80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1755.4万元。

  深圳证监局指出,魏昌伟名下证券账户于10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北交所公司鑫汇科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26万股股份,买入金额为409.76万元,并于10月9日将上述受让股份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合计为434.98万元。

  证监局表示,汪小青、孙肖文、魏昌伟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汪小青、孙肖文,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魏昌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均指出,以上三人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监管从严从快查处

  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采取上述举措,凸显了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

  10月10日晚间,北交所官网发文称,近日,北交所发现个别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上市公司大股东处受让股份后,短期内卖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此,北交所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相关投资者实施公开谴责,并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6个月等监管措施,包含汪小青、孙肖文、魏昌伟。

  同时,北交所将有关线索移送中国证监会,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股份减持的制度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今,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已经会同北交所,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迅速查明了事实,对相关投资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后续如有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还将进行立案查处。

  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规范交易,不要触碰违规减持红线,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