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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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星期二)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江苏省
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决议”)和《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 6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任汉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15:00 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629,6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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