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4
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院”)(2023)最高法民申 8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 29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金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公司已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2021-034、2021-057、2022-031、2022-058),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
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通”) 共同签署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双百行动”综合改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双百协议》)。在《双百协议》履行过程中,云南联通认为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投入第一批首期建设资金、未向其支付承包运营费等。公司与云南联通多次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云南
联通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向公司发出《合作关系解除通知书》,解除双方合作关
系,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
2021 年 12 月 8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 01 民初 4232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由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中国联合通信
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为 249200000 元;
二、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宁波亚锦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往来款 348 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解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 1387800 元,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30%即416,340元,由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即971,460元。本诉部分保全费 5,000 元,由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 81,742.93 元,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我公司和云南联通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10 日作出
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云民终 29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9,542.93 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 34,640 元,由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87,800 元。
经审查,纠正一审判决诉讼费用负担为: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387800 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 141,800 元,由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46,000 元;一审保全费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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