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0810,证券简称:广东羚光,以下简称“广东羚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华君、李光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以见证律师身份出席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得到广东羚光如下保证:广东羚光已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提供给本律师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基于此,本律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会议的提议和召集
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和召集的。
2024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在2024年5月7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美蓉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过程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
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3、见证律师。
(一)经核验出席本次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其身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696,971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