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7
证券代码:830819 证券简称:ST 致生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叶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森茂、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维航空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春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胜、刘苏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姜春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胜、刘苏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义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胜、刘苏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明珠、刘晓阳、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秦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明珠、刘晓阳、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卓诚有限公司(Jordan Limited)系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致生联发”或“致生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公司”)系卓诚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叶巍为致生公司委派至博维公司的董事。
2019 年 8 月 8 日博维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在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
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叶巍在 2019 年底调取工商档案才知道经营期限变更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董事会决议中叶巍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是伪造的,因此叶巍提起本案诉讼。
上诉人(原审原告)因与被上诉人博维公司、姜春阳、李义勇、首都机场公司、秦倩姓名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受理立案,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收到(2021)京 0113 民初 15751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3 民初 15751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3 民初 15751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叶巍一审诉讼请
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叶巍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3 民初 15751 号民事
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叶巍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2019 年 8 月 8 日博维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在没有召开董
事会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叶巍在 2019 年底调取工商档案才知道经营期限变更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董事会决议中叶巍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是伪造的,因此叶巍提起本案诉讼。
第一,一审判决认为卓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诚公司)就博维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及于叶巍,但是股东无权就公司的经营决策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无论卓诚公司是否同意延长经营期限,该意思表示均不及于叶巍。
第二,一审判决认为任广林是致生公司联络人,李今天律师受致生公司的委托与卓诚公司进行沟通,卓诚公司同意博维公司延期的认定是错误的,卓诚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关于博维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李今天律师也无权代表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一审判决认为叶巍对已经形成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是认可的,同时认为涉诉董事会决议上并非本人签字,但基于叶巍对此明知且同意,应当认为得到了叶巍的认可。
对此,我方认为,致生公司如实披露关联公司经营情况是其法定义务,其披露行为不应当视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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