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
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安
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云
政先生主持,并完成了会议议程。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经核查,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
表公司表决权股份 51,345,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6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345,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7%。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网络投票情况: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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