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3
中泰证券
关于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泰证券作为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自主定期核查公司重大事项,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信达化工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2017 年 10 月 18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分别
为 650 万元,合计 1300 万元,上述借款由李敬祥、冯如泉、李俊英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担保,并由信达化工提供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8 年 12 月 24 日信达化工与原告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将两笔贷款到期
日分别延期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9 年 10 月 19 日。信达化工到期未偿还
贷款,原告诉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根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2020)鲁 1426
民初 904 号民事裁定书”:
1、被告信达化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
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本金 1246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 同约定计算至结清日止);
2、被告信达化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信达化 工抵押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3、讼争房产和机器设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如果其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信达化工所有,如低于债券数额的,不足部分仍有信达化 工清偿;
4、被告李敬祥、冯如泉、李俊英对信达化工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 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追偿 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经信达化工回函确认,截止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实际冻结资金
554,965.19 元。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开展。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督促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信达化工尚未 进行信息披露。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中泰证券作为信达化工的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20)鲁 1426 民初 904 号民事裁定书》
中泰证券
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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