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和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能随时变现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公司出资独立兴办企业或经营项目;
2、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3、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4、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的要求,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如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还需遵守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审议批准以下交易:
(1)公司对外投资及其他营业性费用支出所涉及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10%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或交易。
(2)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项目。
上述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有权批准的交易须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董事长签署确认方可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项目交易:
(1)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内的项目。
(2)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内的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董事会审议之事宜。
第八条 超出上述第七条限额的项目或交易,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
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十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己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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