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 条:电气开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 条:电气开发、电器机械高低压输变电设备、电力电子 发、电器机械高低压输变电设备、电力电子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发射设备除 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发射设备除外)、普通机械、电气成套装置的制造、销售 外)、普通机械、电气成套装置的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电子原配件、仪器仪 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电子原配件、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电气设备安装、电力工程施工、 表及零配件;电气设备安装、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智能化安装工 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房地产租赁经营;纺织品批发;进出口 程;房地产租赁经营;纺织品批发;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允许内的货物及技 贸易(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允许内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术进出口)。储能电池的设计制造与研发及电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池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制造;新材料及可再生
能源的开发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章程。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
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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