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高效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及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1 名由公
司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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