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会计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
分清责任。
第九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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