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54 号
二○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54 号
致: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4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和相关公告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
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15:
00 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逄振中主持,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