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0
中山证券
关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山证券作为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 否
险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主办券商经与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企达”、“公司”)沟
通,公司未进行 2020 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工作,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预计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也无法披露。
此前,万企达未按照规定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未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主办券商经网络查询,发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情形,涉及诉讼基本信息如下
(1)原告基本信息:金胜荣
(2)被告基本信息:童伟、李燕、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办公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咏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及依据:1.被告童伟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800 万元;2.被告童伟偿付原告借期内利息1,188万元;3.被告童伟偿付原告以2,800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4.原告
就被告童伟出质的万咏达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 575 万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李燕、万企达公司、现代办公公司、万咏达公司、信安宝公司对上述被告童伟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律师费损失 7 万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4)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2016 年 4 月 15 日,被告童伟与案外人章某某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童伟将其持有的万企达公司的 300 万股份转让给章某某。协议还约定,如章某某持有的 300 万股万企达股份超过一年,抛售时如年
化收益低于 20%,可由童伟补足差额部分或回购该 300 万份股份。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期间,章某某通过证券买入的方式分多次共计购入万
企达公司股票 385 万份。2017 年 4 月 29 日,被告童伟与案外人章某某签署《关
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一份,因年收益未达约定标准,双方约定童伟向章
某某支付 300 万股万企达公司股份的一年收益(按年化收益 20%计算为 200 万
元),并将股份回购时间延期为 2 年。2018 年 1 月 10 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尾号
为2818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向被告童伟名下尾号为3904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1,500 万元,汇款用途为借款。2018年 4月28 日,原告与被告童伟就上述 1,500万元借款签署《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童伟向原告借款 1,500 万元,借款利率为
月利率 1.5%,借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如童伟不按期
全额偿还借款,则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同日,被告童伟与案外人章某某签署《关于<万企达>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逾期未能履行承诺的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童伟同意将章某某持有的 385 万股股票转化为 1,300 万元债务,并同意从
2018 年 4 月 15 日起支付章某某按年化 20%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童伟还承诺 2017
年的 200 万收益于 5 月 31 日之前支付章某某。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章某某
偿还 1,300 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 年 9 月 30 日,针对上述《借款合同》,原告
与被告童伟、万企达公司、万咏达公司及南京云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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