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0853 证券简称:天加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苏州天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天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标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重大合同;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个项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委托理财;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个项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单个项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借款、资产抵押;
(十七) 审议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的公司资产(不包括股权投资)处置,审议经过评估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的公司资产(不包括股权投资)处置。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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