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24]第 G005 号
致: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杨子誉、郑亚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涉及的数字、内容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4 月 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刊登并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2024年5月20日14点00分,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周凯平主持会议。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454,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282%,均为股权登
记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1,74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01%。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4人,共计1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4,199,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583%。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8.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