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2]第 00906 号
致: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龙御天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信息系统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00 号动漫服
务外包基地 B2 楼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地主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5,220,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0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审议通过《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银行申请贷款》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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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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