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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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宝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宝强、张也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松宝智能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时,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40,0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707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阮运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松宝智能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40,0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707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具了有效的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松宝智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松宝智能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提出,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0,0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0,0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0,0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0,0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0,0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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