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顾佳瑜间接收购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二四年十月
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顾佳瑜间接收购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顾佳瑜先生间接收购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指派李耀光律师、李皊莉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具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关于顾佳瑜间接收购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就《反馈意见》中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关于顾佳瑜间接收购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第5 号准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1.关于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请进一步说明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重点披露后续的资产注入计划。请收购人、财务顾问、挂牌公司律师事务所、收购人律师事务所针对审查关注事项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回复:
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如下: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公众公司发展战略,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主要业务为有机化学原料的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导入的光纤传感检测报警项目仍处于研发阶段,主营业务几乎停滞,公众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收购人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拟先向公众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补充公众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开支。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产业资源较多,涵盖木材、家具、建筑装饰、文旅等。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择机为公众公司引入新业务,新业务不限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业务资源或其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业务,逐步改善公众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金田元丰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收购人拟在公众公司业务基础上,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公众公司发展战略,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收购人对公众公司尚未有明确的业务调整或资产注入计划。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产业资源较多,涵盖木材、家具、建筑装饰、文旅等。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择机为公众公司引入新业务,新业务不限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业务资源或其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业务,逐步改善公众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未来对公众公司业务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金田元丰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公众公司董监高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未来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金田元丰组织结构的调整安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组织结构提出调整建议,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金田元丰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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