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顾佳瑜先生
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顾佳瑜(以下简称“收购人”)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顾佳瑜间接收购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而编制《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24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审查部发出《关于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购人对《反馈意见》拟提交的答复意见向本所进行了说明。
本所对《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2024年9月3日出具《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金田元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本次收购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 文
《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
文件显示,关于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请进一步说明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重点披露后续的资产注入计划。
请收购人、财务顾问、挂牌公司律师事务所、收购人律师事务所针对审查关注事项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并根据情况对已披露文件进行修改。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及核查收购人提供的对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的进一步说明,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公众公司发展战略,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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