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1811号
致: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4年5月11日召开本次会议。
2024年4月1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威海市天津路198-6号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慕卫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