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9
证券代码:830892 证券简称:海迈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提高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
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所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和处理公司业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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