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6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0900 证券简称:ST 维福特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保留意见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
告编号:皇嘉会审字第[2023]HJ101239 号)。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段的内容
(一)厂房处置
维福特公司于 2018 年10月25日向江苏洁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厂房发生亏
损 605.55 万元,厂房处置价格含税金额 为 1,006.00 万元。其他应收款中应
收江苏洁轩科技有限公司期初余额为 8,337,624.94 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厂房收购意向协议为当地新区管委会收购厂房用于招引科技孵化项目落户,项目投资人按每平方米 7 元价格支付给维福特公司。
与江苏洁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产权号苏(2018)东台市不动产权第 1420325 号)房屋过户一年内双方核算往来费用后结清房款。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8,257,624.94 元,没有佐证资
料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我们无法确定调整的具体金额。
(二)应缴税费长期挂账未申报
截 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应 缴 税 费 10,324,852.04 元 , 期 初 余 额
10,531,176.86 元,2016 年 3 月 31 日会计凭证 18 号记载了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编号:2023-021
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补缴了 2013 年至 2014 年增值税及附加税和滞纳金共计9,173,391.80 元,维福特公司根据发展需要,从上海迁址至江苏东台,会计人员发生变更,于 2015 年 12 月重新建账,未记载该完税事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2016 年对应交税费进行了审计调整,会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编制了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未编制具体调整的事项附件,维福特公司后发现审计报告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不符。维福特公司经过各种途径设法联系当初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老师,因发生了特殊事项联系不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协助,造成应交税费长期挂账未申报。
维福特公司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维福特公司做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应交税费 9,173,391.80 元,调增了年初未分配利润 9,173,391.80 元。
由于该事项造成应缴税费长期挂账与维福特公司实际情况不匹配。
(三)持续经营能力
维福特公司持续亏损,销售收入下降,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亏损 -48,906,166.25 元。由于疫情导致原材料生产锐减,维福特公司为减少风险,将生产重点由原材料生产转为技术输出,与下游公司合作,维福特公司销售库存材料,下游公司将原材料粉末生产功能性理疗产品,截止 2022年 12 月 31 日已合作生产的有饮用水,眼镜,化妆品,服饰类,医疗器械类等。以上这些事项和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维福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维福特公司虽然披露了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拟改善措施的可行性未做充分披露。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出具了《董事会关于2022 年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2)本次董事会出具专项说明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3)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解决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的
公告编号:2023-021
事项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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