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4
关于对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05 号
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维福特)董事会、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2 年年报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你公司 2023 年 3 月 7 日发布《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告说明公司拟聘任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皇嘉所)为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你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中兴华所对你公司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
请你公司:
(1)中兴华所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请结合上述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具体事项情况、公司消除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就 2022 年审计事项与中兴华所进行沟通,如是,请说明具体内容;
(2)说明你公司与中兴华所是否就审计收费、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安排以及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存在重大分歧,中兴华所不再担任公司 2022 年年审机构的具体原因;
(3)说明你公司和皇嘉所就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的沟通、协商合作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过程,在其接受聘任前是否与皇嘉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双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请皇嘉所:
(1)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 2021 年年报相关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是否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已充分评估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产生影响,说明在接受公司委托前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和结论;
(2)请结合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计划、对重点审计风险领域的了解情况及拟实施的审计程序,说明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相关审计、复核计划能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
2、关于 2022 年度财务报告保留审计意见
你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涉及如下三方面事项,一是你公司截止 2022 年 12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8,257,624.94 元,没有佐证资料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你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无法确定调整的具体金额。二是你公司应缴税费长期挂账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匹配。三是持续
经营能力。你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虽然披露了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拟改善措施的可行性未做充分披露。
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在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审慎评估,说明公司在连续两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严谨,并进一步说明公司采取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年报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2)你公司未能充分披露拟改善措施可行性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请皇嘉所:
(1)详细说明审计报告中保留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保留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已经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已经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情形及原因,未采取或无法采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上述具体情形及公司对上述事项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对广泛性的界定逐一说明保留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以及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对比 2021 年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或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3)详细说明公司在连续两年被认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情况下,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仍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审计意见是否客观、谨慎,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号》的有关规定。
3、关于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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