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0900 证券简称:维福特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台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收到东台市人民法院(2024)苏 0981 民初 6104 号传票,确定开庭
日期是 2024 年 12 月 06 日上午 9 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刘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俊
公告编号:2024-01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1 年 10 月 10 日,原告(原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原名
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收购
的东进大道 18 号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总价 1500 万元。2012 年 12 月 7 日,
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确认购买上述土地和房产,总价 1500 万元,已支付 400 万元,并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原件存放在原告处,同时承诺付清全部款项后 收回土地证和房产证。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 8060000 元款未支付。现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如前诉请。(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决被告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东台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动产转让款 8060000 元及利息(以
806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转让款之日止,按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利息)。
二、本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保留相关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后续公
公告编号:2024-018
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4)苏 0981 民初 6104 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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