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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7:04:36 股吧网页版
长仪股份: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14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成都(2022)第 055-1212 号
2022 年 12 月

上市公司的缔造者
法律风险的管理者
致: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小碧、王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11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
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元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 15:00-2022 年 12 月 13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50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979,52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4%;(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获通过。上述议案赞同42,979,5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的股份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的1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适用)

议案 得票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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