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3
公告编号:2020-045
证券代码:830903 证券简称:复展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洪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生命、沈玲律师、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晓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晓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骏靓、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22 日,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与被告(即担保人:杨晓军,下同)及案外人(即买售意向人,下同)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协议》,约定:案外人购买原告
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 1585 弄 11 号厂房,房款总价人民币 5380 万元,
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和案外人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手续当天即递交过户材料之前,案外人应支付原告首付款 1000 万元,原告收到 1000 万元后,
公告编号:2020-045
配合案外人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新产证后 15 日内案外人向原告再支付 380
万元,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案外人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4000 万元。
同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为案外人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提供担保一事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协议》,约定了案外人多项付款义务,为了确保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的意向协议以及接下来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协议的切实履行,被告自愿为案外人依《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以及正式房屋买卖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承诺,只要案外人与甲方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协议不加重案外人付款义务,原告不必另行与被告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乙方同意对《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中约定的案 外人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还约定: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买受意 向人的应付款金额、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些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三、合 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五、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 可以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六、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送达地址为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双方的地址。
《房屋买卖意向协议》订立后,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 1000 万元。同 年
8 月 2 日,案外人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但案外人在取得系房屋新不动产权证后,既未按约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 15 日内向原告再支付 380 万元,
也未按约定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 4000 万元,被告
杨晓 军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购房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7 月 22 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约
定的担保义务,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438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380 万元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
还清之日;以人民币 40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公告编号:2020-045
为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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