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2
证券代码:830904 证券简称:博思特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交易(除提供担保、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外):
(十八)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九)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具体筹备和
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