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30911 证券简称: 标榜新材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 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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