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232号
致: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标榜新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2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建明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62,817,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91.9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2,817,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2,817,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62,817,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2,817,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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