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网波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拟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neeq.com.cn 或 www.neeq.cc)披露了《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6:00-18:00,会议地址: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619 号 8 号楼
北区 C01 座)。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公司根据《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开放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及披露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7,148,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7,148,2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7,148,2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7,148,2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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