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5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830918 证券简称:银发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情况概述
2014 年 1 月 20 日,投资人朴玉兰与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发集团”)、实际控制人魏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因公司与股东朴玉兰的投资合同未满足业绩要求,朴
玉兰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6 月 30 日及
2019 年 7 月 1 日,朴玉兰与云南银发集团、魏东、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银发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银发”)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曲靖银发作为担保方,同意为云南银发集团、魏东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同意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及应承担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 01 民初 221 号民事调解书,朴玉兰与
被执行人魏东、曲靖银发、云南银发集团关于股权纠纷一案中,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在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朴玉兰返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共计 14,600,000.00 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被告曲靖银发对被告魏东、云南银发集团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被执行人魏东、云南银发集团未按上述和解协议执行,朴玉兰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2021)云 01 执 2022 号执行裁定书,朴玉兰与魏东、曲靖银发、云南银发集团与公司、证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东、曲靖银发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公告编号:2023-017
16,882,802.00 元及利息。曲靖银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于 2022年 3 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款项共计 16,794,300.26 元。
曲靖银发认为其与魏东、云南银发集团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事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不能认定该担保责任已对其发生效力,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对上
述裁定结果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对该执行异议
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并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云 01 执异 878 号,该案件目前
已开庭审理并在 2023 年 1 月 17 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云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共同向
朴玉兰返还投资款 10,000,000.00 元、支付投资回报款 3,000,000.00 元,合计13,000,000.00 元,且云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还需共同支付朴玉兰诉讼费 64,67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26,885.00 元、(2019)云 01 民初 221
号案件诉讼阶段的律师代理费 255,000.00 元(律师代理费总额 350,000.00 元,扣减魏东已支付至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 95,000.00 元),上述款项共需支付13,351,555.00 元。
曲靖银发因作为担保人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款项 16,794,300.26
元 , 根据和解协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 8,351,555.00 元直接划至朴玉兰账户,剩余的 8,442,745.26 元将返还至曲靖银发,其中返还的 5,000,000.00 元需由云
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共同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两年内以每年不低于 2,500,000.00
元的金额向朴玉兰进行支付。
公司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不分份额地为云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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