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3
证券代码:830918 证券简称:银发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 01 执
2022 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朴玉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股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翠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魏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曲靖银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翠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 1 月 20 日,投资人朴玉兰与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方,以下简称“云南银发集团”)、实际控制人魏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魏东将其持有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 1,031,739.00 股股份转让给朴玉兰,每股转让价格 9.69 元,共计
转让金额为 1000 万元,并以公司 201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2015 年净利润不低
于 3500 万元对其业绩做出承诺。后因公司未能满足业绩承诺,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现有股东需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前向朴玉兰以零价格转让所持有公司的 30 万股股份,
并以公司 2016 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2017 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对
其业绩做出承诺。后公司并未满足业绩要求,朴玉兰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向云南省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 01 民初 221 号民事调解书,朴玉兰与
被执行人魏东、曲靖银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担保方,以下简称“曲靖银发”)、云南银发集团关于股权纠纷一案中,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在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朴玉兰返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款共计 14,600,000.00 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后因被执行人魏东、云南银发集团未按上述和解协议执行,曲靖银发作为担保人于 2022 年 3 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款项共计16,794,300.26 元,曲靖银发认为其与魏东、云南银发集团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事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不能认定该担保责任已对其发生效力,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因此对上述裁定结果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发布的《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
发)》(公告编号:2022-007)。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对该执行异议
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并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云 01 执异 878 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与朴玉兰、云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赵姗(魏东的亲属)
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云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共同向朴玉兰返还投资款 10,000,000.00 元、支付投资回报款 3,000,000.00 元,合计13,000,000.00 元,且云南银发集团、曲靖银发还需共同支付朴玉兰诉讼费 64,670.00 元、
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26,885.00 元、(2019)云 01 民初 221 号案件
诉讼阶段的律师代理费 255,000.00 元(律 师代理费总额 350,000.00 元,扣减魏东已支
付至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 95,000.00 元),上述款项共需支付 13,35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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