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公告编号:2024-053
证券代码:830918 证券简称:银发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 0721
民初 146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翠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玉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绍坤
公告编号:2024-05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玉龙分局(下称“玉龙分局”)系“玉龙县白沙镇文海片区提升人居环境项目—环库截污及垃圾处理 EPC 总承包项目工程”(下称“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原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发公司”)系以上项目的承包人。
2020 年 4 月 13 日,银发公司与玉龙分局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
编号 CF-2017-0216),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丽发改农经【2020】66 号;工程内容及规模:污水收集管网约 17.436km、垃圾处理等;建设工程承包范围:被告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以上项目所涉相应全部工程内容;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建安工程费 2,129.3 万元、设计费 54 万元”等内容。
履约至 2021 年 2 月,银发公司与玉龙分局与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
算,各方共同出具“基竣工工程量证明书”,确认报审结算总价为 26,085,303.64 元;2021年 3 月 8 日,银发公司与玉龙分局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加的工程量以及金额4,792,303.64 元。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4.4.1 载明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 70%;当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90%时停支付,待审计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到审计价款的97%,留 3%作为质保金,质期为 2 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截至银发公司起诉之日,玉龙分局当依约向银发公司支付 11,280,173.28 元工程进度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1,280,173.28 元,并支付以上款项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诉讼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4.4.1 载明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
公告编号:2024-053
件和支付时间: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 70%;当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90%时停支付,待审计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到审计价款的97%,留 3%作为质保金,质期为 2 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截至银发公司起诉之日,玉龙分局当依约向银发公司支付 11,280,173.28 元工程进度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玉龙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 6,967,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