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公告编号:2024-052
证券代码:830918 证券简称:银发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4)冀 0121 民初 184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晓洁
公告编号:2024-05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分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并陉县重点水源地保护地水质提升综合治理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井陉县重点水源地保护地水质提升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地点,井陉县威州镇南沟村、寨湾村、秀林镇北秀林锦绣乾城、牛王、测鱼镇沿庄村、南峪镇政府前、南峪村小学,分包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新建污水收集主管道、污水收集支管道、入户管、污水检查井、污水处理站等工程相关的土建施工部分,此外合同还针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设计变更、质量检查与验收、工程结算、合同价款与支付、质量保修、分包合同解除与散场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23 年 06 月 16 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工程总价为 13,357,081.54 元,被告支付原告 8,151,455.08元工程款后不再支付,另,被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系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5,205,626.46 元及利息(利息以为基数自 2023
年 06 月 16 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暂定 2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23 年 06 月 16 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
公告编号:2024-052
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工程总价为 13,357,081.54 元,被告支付原告8,151,455.08 元工程款后不再支付,另,被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系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给付原告河北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5,205,626.46 元及利息(以 5,205,626.46 元为基数,
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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