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30918 证券简称:摘牌银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
(2024)沪 0115 民初 3712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06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理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发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理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理万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银发公司依据(2018)沪 0115 民初 20303号、(2019)沪 01 民终 10915 号两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 0115 执 2675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按照《上海理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五条载明的:股东唐勇的出资额为
95,000 万元,出资时间须在“公司成立之日(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 5 年内(2018 年
12 月 19 日)缴纳”,但唐勇未按章程载明的期限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唐勇作为理万公司占股 95%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95,000 万元,但未实缴出资,在此情形下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对银发公司负有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唐勇在未出资的出资额 9,500 万元范围内对(2018)沪 0115 民初 2030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上海理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
公告编号:2025-006
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经过(2018)沪 0115 民初 20303 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对
第三人享有债权,原告依据一审、二审【(2019)沪 01 民终 10915 号】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沪 0115 执 2675 执行裁定】。按照上海理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所载,被告唐勇出资额为 95,000 万元,出资时间须在公
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纳,公司成立之日为 2013 年 12 月 19 日,出资期限已届满,被
告唐勇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现仅就被告唐勇对第三人的9,500万元出资范围内诉至本院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被告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 9,500 万元范围内,对(2018)沪
0115 民初 20303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上海理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唐勇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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