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1
证券代码:830920 证券简称:聚融集团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12月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
规定,以及《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如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行权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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