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1
证券代码:830920 证券简称:聚融集团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12月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聚融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股票定向发行等,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用途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向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在此期间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中的认购资金不得使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应当按照定向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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