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阳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阳 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16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刊登了《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10:00在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668 号 N
楼 3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超主持,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不存在公司根据《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开放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及披露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及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1,55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1,5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1,5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1,5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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