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0923 证券简称:上元堂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规定要求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
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严格禁止控股股东及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或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